案件名称:匡展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40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10-19公开日期:2016-01-22
当事人:匡展古
案由:抢劫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401号罪犯匡展古,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耒刑二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匡展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匡展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百分考核中折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

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匡展古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