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崇刑二初字第130号
所属地区:无锡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15公开日期:2016-01-12
当事人:黄某
案由:信用卡诈骗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出租车驾驶员。

2012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6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9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纯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6月至9月间,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申领了3张信用卡,并采用套取现金、消费等方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0936.45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1、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6月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领了卡号为62×××98的信用卡,后采用上述手法,透支本金人民币8164.6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7月在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申领卡号为40×××49的信用卡1张,后采用上述手法,透支本金人民币7791.85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3、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9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领卡号为52×××08的信用卡1张,后采用上述手法,透支本金人民币4980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偿还了透支的全部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方银行的报案材料、申领信用卡资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存款回单、证人梅某的证词、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事项。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王学军审 判 员  严海燕人民陪审员  吴汉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