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吕日新,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守波,居民。
被执行人:王家军,居民。
被执行人:丁国明,居民。
被执行人:傅群先,居民。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守波、王家军、丁国明、傅群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岚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守波、王家军、丁国明、傅群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守波、王家军、丁国明、傅群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5082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向金融、房产、车管等部门以及其所在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