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浩辉,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浩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浩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浩辉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