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建与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太执字第00755-1号
所属地区:太湖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20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汪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55-1号申请执行人:汪建,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善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5)太执审字第00179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3.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