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善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5)太执审字第00179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3.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