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谢辉,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鹏,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原告段福勇与被告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段福勇及委托代理人谢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福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0年11月35日和2011年7月15日,被告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原告提出借现金20万元和30万元临时周转,原告同意后,均在当日将现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
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50万元及占用该款的资金利息至还清时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胡鹏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0年11月30日,被告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现金20万元临时周转,原告同意后,在圣地茶庄将20万元现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段福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胡鹏2010年11月30日”。
2011年7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原告仍在圣地茶庄将现金支付给被告,被告收到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段福勇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胡鹏2011年7月15日”。
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都江堰市幸福镇岷江社区居住证明、借条二张及证人蒋应明、郑古和、唐弼的证词和原告的陈述。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是对其诉讼权利包括质证、举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并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时间,原告所主张利息的时间应以主张权利之日计算。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段福勇借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