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鼎民初字第2545号
所属地区:福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13公开日期:2015-11-1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尚某,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委托代理人艾群峰,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其冬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