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徐洪,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曾新岩,系该大队业务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高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高撤回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