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建林与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张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唐执四恢字第6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09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刘建林,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张江
案由:nan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林,工人。

被执行人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

法定代表人方玉芝,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张江,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建林与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和解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