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容、王静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桑万昌,居民。
原告张凯诉被告桑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桑万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凯借款80万元及利息。
被告桑万昌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凯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桑万昌外出打工,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依法作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桑万昌外出打工,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依法作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张凯如发现被执行人桑万昌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