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凯与桑万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响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响执字第00604号
所属地区:响水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09公开日期:2015-10-20
当事人:张凯,桑万昌
案由:nan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张凯,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容、王静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桑万昌,居民。

原告张凯诉被告桑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桑万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凯借款80万元及利息。

被告桑万昌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凯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桑万昌外出打工,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依法作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桑万昌外出打工,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依法作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张凯如发现被执行人桑万昌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