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曾冬根、徐志红行政裁定书
法院:南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丰非审字第41号
所属地区:南丰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12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冬根,徐志红
案由:nan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非审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南丰县琴城镇城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宗,主任。

被申请人曾冬根,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住南丰县。

被申请人徐志红,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住南丰县。

申请人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曾冬根、徐志红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一案作出的丰计生征决(2014)第100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丰计生征决(2014)第100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人曾冬根、徐志红于1999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2月15日生育一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于2014年9月13日计划外生育一子。

申请人于2015年3月1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丰计生征决(2011)第100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96432元。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冬根、徐志红不符合生育法定条件,未办理生育证明,计划外生育一胎,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依据《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