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与周广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五常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五法执字第1294-1号
所属地区:五常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13公开日期:2016-03-15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邢传奎,陈瑞丰,周广明,崔志江
案由:nan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2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金山大街165号。

负责人刘彦巍,行长。

被执行人邢传奎,男性,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五常市红旗乡东胜村。

被执行人陈瑞丰,男性,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五常市红旗乡东胜村。

被执行人周广明,男性,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五常市红旗乡东胜村。

被执行人崔志江,男性,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五常市红旗乡东胜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与邢传奎、陈瑞丰、周广明、崔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常市公证处(2015)黑五执证字第1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邢传奎、陈瑞丰、周广明、崔志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邢传奎、陈瑞丰、周广明、崔志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邢传奎、陈瑞丰、周广明、崔志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