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圆圆与周祖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清山法民一初字第108号
所属地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19公开日期:2015-12-28
当事人:黄圆圆,周祖国
案由:离婚纠纷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法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黄圆圆,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百贤,广东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北荣,广东广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祖国,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周越翠,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是被告周祖国的姐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圆圆诉被告周祖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圆圆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圆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圆圆负担。

审判员  黄仁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