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云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学进。
委托代理人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红岩,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朱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