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学进与于康全、安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金终字第66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10-08公开日期:2015-10-27
当事人:于康全,安云霞,朱学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康全。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云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学进。

委托代理人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红岩,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朱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