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乔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温瑞刑初字第1837号
所属地区:瑞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20公开日期:2015-12-02
当事人:乔某
案由:盗窃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8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

曾因盗窃,于2007年6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2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携带钢筋钳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B幢1单元停车库,以剪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木某停放在此的白色美利达牌自行车1辆。

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1670元。

2015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乔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民路13号门口处,以相同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的黑色美利达牌自行车1辆。

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1792元。

2015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乔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天天家园小卖部门口处,以相同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的绿棕色美利达自行车1辆。

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2622元。

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乔某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木某、陈某甲、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薛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购车收据,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证据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乔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均依法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