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川凉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初布尔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0月26日止。
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初布尔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初布尔约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初布尔约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初布尔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15.1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