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昊,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刚。
被告朱秋勤。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诚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1904室。
法定代表人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于刚、朱秋勤、张家港保税区诚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