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于刚、朱秋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张商初字第00800-2号
所属地区:张家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14公开日期:2015-11-04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于刚,朱秋勤,张家港保税区诚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800-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

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昊,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刚。

被告朱秋勤。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诚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1904室。

法定代表人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于刚、朱秋勤、张家港保税区诚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