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营民初字第3124号
所属地区:营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29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赡养纠纷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黄某某。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李某甲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某、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