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华汉林、陈丽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通山行非审字第57号
所属地区:通山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10-08公开日期:2015-11-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行非审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40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1136419-2。

法定代表人万强,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被执行人华汉林。

被执行人陈丽娟。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华汉林、陈丽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昭审判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