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张青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西栓,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斐,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程文学,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爱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程文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郑州管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贾西栓、王斐,被告程文学的委托代理人张爱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郑州管城支行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从该卡透支消费,截止起诉日,共计透支本金49773.86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透支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请依法判决:1、被告程文学偿还原告透支本金49773.86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程文学办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透支消费的账号信息明细表各一份;2、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被告程文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件。
被告程文学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原告起诉事实不错,只是现在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被告程文学向原告农行郑州管城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信用卡),卡号为62×××22。
办卡时,被告表明已仔细阅读《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全部内容,愿意接受章程和协议约束,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该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从该卡上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8月4日,共计透支本金49773.86元,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程文学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合约、章程、被告透支消费的账号信息明细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到庭当事人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章程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
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按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