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程文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林金民初字第74号
所属地区:林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26公开日期:2016-07-3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程文学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金民初字第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

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张青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西栓,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斐,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程文学,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爱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程文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郑州管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贾西栓、王斐,被告程文学的委托代理人张爱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郑州管城支行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从该卡透支消费,截止起诉日,共计透支本金49773.86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透支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请依法判决:1、被告程文学偿还原告透支本金49773.86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程文学办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透支消费的账号信息明细表各一份;2、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被告程文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件。

被告程文学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原告起诉事实不错,只是现在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被告程文学向原告农行郑州管城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信用卡),卡号为62×××22。

办卡时,被告表明已仔细阅读《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全部内容,愿意接受章程和协议约束,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该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从该卡上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8月4日,共计透支本金49773.86元,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程文学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合约、章程、被告透支消费的账号信息明细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到庭当事人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章程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

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按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