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广生与淮安赛力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洪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泽执字第00391号
所属地区:洪泽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14公开日期:2016-02-01
当事人:曹广生,淮安赛力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nan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曹广生。

被执行人淮安赛力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七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桂忠,该公司经理。

曹广生与淮安赛力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泽商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淮安赛力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曹广生借款20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632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