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甲,住定州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王某甲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某丙,现随原告张某生活。
婚后共同财产有2013年买长安汽车一辆,有欠我父母及其他亲戚的债务32000元。
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懒惰,游手好闲,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我们全靠向父母和亲友借钱生活,双方经常争吵,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2014年正月正式分居,与被告已没有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王某乙随被告王某甲生活,王某丙随原告张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负担。
原告张某提交证据有结婚证和身份证。
被告王某甲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王某甲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某丙,现随原告张某生活。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支持婚姻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虽然真实,但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张某所诉共同财产及债务因未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