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鸿泰,*生,汉族,住***。
上诉人崔剑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剑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崔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方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