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崔剑诉阎鸿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6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10-10公开日期:2016-11-0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剑,*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鸿泰,*生,汉族,住***。

上诉人崔剑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剑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崔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方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