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
被告刘莉,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