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巴法民初字第07475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21公开日期:2016-04-15
当事人: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7475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6-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

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

被告刘莉,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