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昭奎诉王正恒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巩执字第1365号
所属地区:巩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08公开日期:2015-10-20
当事人:李昭奎,王正恒
案由:nan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李昭奎,男,1974年7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正恒,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正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正恒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正恒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