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金法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纪,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
但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