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洪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灞执字第00825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13公开日期:2015-10-16
当事人:张玉兰,洪虎兴
案由:nan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女,193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唐华六棉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该公司光明小区24号楼1号。

被执行人洪虎兴,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五砂轮厂下岗职工,住该厂工房1楼13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虎兴给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赡养费4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虎兴已将全部案件款480元交至本院,现已发放申请人,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