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洪虎兴,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五砂轮厂下岗职工,住该厂工房1楼13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虎兴给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赡养费4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虎兴已将全部案件款480元交至本院,现已发放申请人,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