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善秋与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安区泾口支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548号
所属地区:淮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21公开日期:2016-03-02
当事人:何善秋,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安区泾口支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nan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何善秋。

委托代理人董耕荣,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安区泾口支行,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政府对面。

负责人朱大文,该支行行长。

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邬正龙,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秋与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安区泾口支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善秋撤回对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安区泾口支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