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董耕荣,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安区泾口支行,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政府对面。
负责人朱大文,该支行行长。
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邬正龙,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秋与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安区泾口支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善秋撤回对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安区泾口支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