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远章拐卖妇女、儿童假释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黔南刑执字第2597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10-29公开日期:2015-11-2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597号罪犯周远章,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羊街镇西华村坛罐窑组人。

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4日止)。

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远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远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