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单某,个体经营。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年7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单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于2014年2月,在无真实房产的情况下,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塔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了权利人为其本人的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安桥新村1幢2-2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4年8月,被告人单某以上述两证作为抵押,向吴中区甪直金盛调剂商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单某在无真实房产的情况下,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塔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了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为其本人的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安桥新村1幢2-2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单某为经营需要而使用该两证作为抵押,向吴中区甪直金盛调剂商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11月6日借款到期未能偿还而案发。
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安桥新村1幢2-22室的房屋为葛文献所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冯某的报案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甪直经营金盛调剂商行,7月认识单某,单经营一个酒业批发店和小胡子小饭店。
8月,单某到商行来,因资金周转困难,想调剂点钱,提出用房产证抵押借10万元,其去查看了房屋并与单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
11月4日,其电话联系单某,单要求等几天,后来打电话就没人接了,其去房管局查验房产证,被告知房产证是假的,其发现上当就在11月21日报警了。
2、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冯某是朋友,8月7日,冯某要其借给单某95000元,其就通过银行卡直接转给单的。
3、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9、10月,单某向其租用了甪直凌甫田村园艺路的两间小房子存放酒水饮料,到2015年,单欠1万多元房租金。
2015年1月,听人说单某欠钱跑掉了,小房子还有些酒水饮料,但都是不值钱的东西。
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表、土地使用登记表证实,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安桥新村1幢2-22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为葛文献,发证日期分别为2012年10月22日和10月25日。
5、抵押借款合同、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单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与金盛商行签订抵押借款的情况。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冯某处扣押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7、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