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
本院在执行刘涛申请执行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劳裁字第110号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