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施伟俊与陈凯鹏、钟银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江蓬法执字第1745号
所属地区:江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14公开日期:2015-12-02
当事人:施伟俊,陈凯鹏,钟银笑
案由:nan

{C}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施伟俊,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陈凯鹏,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钟银笑,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执行人施伟俊与被执行人陈凯鹏、钟银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