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卢鸣銮与胡世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91号
所属地区:永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20公开日期:2016-06-02
当事人:卢鸣銮,胡世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91号原告:卢鸣銮。

被告:胡世双,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上胡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

委托代理人:童瑶春,永康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鸣銮为与被告胡世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享享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鸣銮、被告胡世双的委托代理人童瑶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鸣銮起诉称:2015年1月20日,胡世双向卢鸣銮购买铁皮,共计12625元,胡世双为此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

后经多次催讨,胡世双未有支付上述款项。

故请求判令:胡世双立即支付卢鸣銮货款1262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胡世双答辩称:1050公斤的铁皮是收到过的,价格则是3000元每吨,其他是没有收到过的,1050公斤的货物因不好用,双方约定好要退货的。

卢鸣銮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打件一份,用以证明胡世双身份情况。

2、过磅单二份,证明卢鸣銮向胡世双提供4008千克的货物,单价是3150元每吨,总计货款12625元的事实。

胡世双质证意见如下:白色的过磅单(净重为2958千克)“世双”二字不是被告本人所签,红色的过磅单(净重为1050千克)手写部分除“世双”二字外都不是胡世双所写,当时是打印的过磅单,没有手写字的内容。

单价则是3000元每吨。

胡世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的认证意见:卢鸣銮在庭审中自认白色过磅单确为其所签,红色过磅单中手写部分则是由其写好之后,胡世双再行签字的,本院认为,白色过磅单中的铁皮胡世双称并未收到,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红色过磅单中手写部分与胡世双签名的书写先后顺序,卢鸣銮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本院仅对该证据打印部分予以确认。

对于铁皮的单价双方有异议,卢鸣銮对3150元每吨的价格未能举证证明,本院采纳胡世双所述的3000元每吨。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0日,胡世双向卢鸣銮购买铁皮1050千克,双方约定单价为3000元每吨。

后胡世双未支付上述货款。

本院认为,胡世双向卢鸣銮购买铁皮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胡世双尚欠卢鸣銮货款3150元,其理应支付上述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综上,本院对卢鸣銮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