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齐涛。
被告丁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全义与被告齐涛、被告丁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全义、天津市人和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国庆审 判 员 陈国欣人民陪审员 任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