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付全义与齐涛、丁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北民初字第4103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13公开日期:2015-11-16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付全义。

被告齐涛。

被告丁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全义与被告齐涛、被告丁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全义、天津市人和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国庆审 判 员  陈国欣人民陪审员  任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