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焕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
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王焕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王焕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焕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一次违规被扣2分。
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另查明,罪犯王焕林原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608元,本次审理执行原判财产刑85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表、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焕林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焕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偶有违规行为被扣分,且月平均消费高于正常标准,减刑幅度应予从严。
刑罚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不当。
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焕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5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培 新审判员 林小超代理审判员刘勤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清 山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