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李红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民终644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12-02公开日期:2017-03-22
当事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李红梅,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志鹏,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李红梅,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让,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44-2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梅、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特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