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黎建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案号:(2016)粤7101行审611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12-23公开日期:2018-01-08
当事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黎建辉
案由:nan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611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朱锦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靖、吴春丽,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黎建辉,广州市越秀区微卡咖啡厅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9号108。

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综越处字[2016]第00057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经许可超占面积经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责令罚款2000元,加处罚款2000元,共计罚款4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