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锦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靖、吴春丽,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黎建辉,广州市越秀区微卡咖啡厅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9号108。
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综越处字[2016]第00057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经许可超占面积经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责令罚款2000元,加处罚款2000元,共计罚款4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