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升,嘉祥县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飞。
上诉人刘励普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