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励普、崔晓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8民终475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12-19公开日期:2018-01-23
当事人:刘励普,崔晓伟,郑兴华,薛飞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励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升,嘉祥县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飞。

上诉人刘励普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