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与周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403民初3805号
所属地区:邯郸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03公开日期:2017-12-31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周风莲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38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82号。

负责人:郭运江,该支行行长。

被告:周风莲,女,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诉被告周风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