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黄某,行长。
被告李某,1983年3月8日出生。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支行诉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支行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