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移送,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