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杜志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12月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
2014年9月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杜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志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表扬5次,考核记功3次的奖励,2015年度狱级劳动积极分子1次,技术专项表扬1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杜志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