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华桦,长春市世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吉林中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芳等122人与被执行人于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中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执行一案,异议人张金芳等122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张金芳等122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