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某公司、吴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06执4260号之一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27公开日期:2018-07-13
当事人:杭州某公司,吴某,沈某
案由:nan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执行人:吴某,男。

被执行人:沈某,女。

原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吴某、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4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杭州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69318.9元,执行费940元。

本案经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浙E×××××号、浙E×××××号车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杭州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暂不要求处置。

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12月26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