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毛谦富、潘善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08)衢江执字第781号
所属地区:江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12公开日期:2017-01-08
当事人:毛谦富,潘善寿
案由:nan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衢江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毛谦富被执行人潘善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江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善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善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善寿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善寿(证件号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