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木珠,李春,袁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5执异153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06公开日期:2017-03-01
当事人:郑木珠,李春,袁玲
案由:nan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异1532号异议人(案外人):郑木珠,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李春,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袁玲,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执行李春申请袁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木珠对本院裁定将袁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8号5栋3-4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给李春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木珠提出异议称,其对袁玲享有债权,并查封了涉案房屋,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正在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的执行行为,妨碍了其债权受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请求撤销执行行为。

本院审查查明,李春与袁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渝仲字第1030号裁决,第二项确定:袁玲与李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在仲裁阶段,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根据李春的申请,于2014年9月12日首轮查封了涉案房屋;其后,涉案房屋被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三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另案轮候查封。

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春于2016年5月31日代袁玲向涉案房屋抵押权人建设银行观音桥支行清偿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公告费,该抵押权人出具了《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其后,李春实际占用涉案房屋。

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渝05执字177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首轮查封,并以合同价60万元过户给李春。

郑木珠遂提出本案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行为义务,不是必须本人才能作为的,当被执行人未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行为,达到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同等法律效果。

本院裁定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李春的执行行为,是根据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