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仲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17刑更第5117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阳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2-02公开日期:2016-12-21
当事人:黄仲文
案由:nan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5117号罪犯黄仲文,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肇中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仲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粤高法少刑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仲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黄仲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仲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0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