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姚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5刑更575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2-26公开日期:2017-03-30
当事人:姚洪
案由:盗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5752号罪犯姚洪,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5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11年5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合并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2014年5月8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垫法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刑期至2028年3月28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姚洪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洪在服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