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林顺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203民初15203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22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林顺游
案由:信用卡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2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14264。

主要负责人:生柳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连丽平,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顺游,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林顺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是合法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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