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芦凤华与孙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宁0202执2571号
所属地区:石嘴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24公开日期:2017-03-10
当事人:芦凤华,孙明
案由:nan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芦凤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孙明,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2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明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